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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让英雄流血不流泪

发布时间:2011/12/26 10:57:57

        2010年3月19日晚上,洪合镇大桥村村民俞文华在回家途中,听到有人高喊“抓小偷”时,他奋不顾身地追了上去。当他翻越护栏,冲上公路,就在追小偷的途中,被一辆行驶中的货车撞倒……因撞击造成俞文华特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损伤,成了“植物人”。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但由于俞文华的见义勇为行为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巨额的医疗费用和大量的日常护理,让这个本来不富裕的家庭陷入困境。看到英雄流血又流泪,2010年7月13日,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接受俞文华妻子宋惠萍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协议,指派姚武强律师、朱丽清律师具体承办该案件。

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经过了细致充分的调查取证,并委托嘉兴新联司法鉴定所就俞文华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护理依赖等进行等级评定。于2011年2月22日向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驾驶员、车辆所有人、为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俞文华人身、财产损失共计2578985.8元,该损失包括20年内俞文华治疗和护理所需要的全部费用。3月28日,秀洲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各被告分别提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对俞文华提出的赔偿项目有异议等意见。经过法庭的举证质证和庭后的调取证据,追加了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诉讼当事人。2011年5月10日,秀洲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除后续治疗和后续护理费用暂时按五年计算外,基本支持了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判决各赔偿义务人承担俞文华各项损失总计1061962.32元。

一审判决后,车辆所有人和挂靠单位不服判决分别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上认定不合理。在二审法院的组织下,双方又对后续治疗费用的合理性进行了司法鉴定,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结论认为后续治疗费用属于合理应用范畴;就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二审法院又调取了秀洲区交通警察大队的相关笔录和现场照片,认定驾驶员确存在“疏于观察”的情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和俞文华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并无不当。

鉴于上述理由,2011年9月15日,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除保险公司依法履行12万元交强险、车主已支付医药费65000元外,余款890962.20元(含案件受理费12000余元)车辆所有人和挂靠单位至2011年10月底仍怠于履行,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为实现“让英雄流血不流泪”的最后目标,向秀洲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要求两被告依法履行法院确定的赔偿款890962.20元。

在执行法官和律师的共同努力下,2011年12月21日,俞文华家属和两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两被执行人当场支付30万元、车主将车辆变卖后得款13万元一次性支付、余款35万余元由挂靠单位确定在2012年2月28日全部履行完毕。

至此,“平民英雄”俞文华因见义勇为被车辆撞成植物人的案件,暂时告一段落。虽然,金钱不能挽回俞文华的健康身体,但至少,对家属、对社会是一种安慰。英雄,不能让他流血又流泪!

 

                                           本所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