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高文江、周永革、朱嘉琦等3名律师受聘嘉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发布时间:2022/1/24 18:35:19
近日,嘉兴仲裁委员会向本所3名律师发出聘书,本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高文江律师,周永革律师和朱嘉琦律师受聘为第四届嘉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看到这里,很多朋友可能对“仲裁”这个词还比较陌生,今天就让我们结合《嘉兴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一起来简单了解下有关仲裁的那些小知识吧!
仲裁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依法组成的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是当今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解决争议。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意思自治。2. 专家仲裁。3. 内容保密。4.一裁终局。5. 法律效力。6. 不受干涉。
仲裁员就是在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仲裁案件的人员。具体按照法律规定,由申请仲裁的双方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不行。还需要当事人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
以嘉兴为例,可以参考以下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嘉兴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请注意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处理纠纷的约定,以及选择的仲裁机构应当具体明确,否则仲裁条款有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
不行,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一般在仲裁庭组成4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仲裁委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50万元标的以下,适用简易程序,一般2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
不可以上诉。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如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如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收取,具体标准参见附件。
第七条 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第八条 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第九条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人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看了以上这些内容,您对仲裁的有关规定是否更清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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