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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家庭暴力说不 | 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受害者筑牢家暴“防护墙”

发布时间:2022/9/19 17:46:26

家和万事兴。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文明的标志,是社会文明的基石,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近日,由本所党支部副书记、高级合伙人沈中山律师,实习律师陈钰祺代理的一起案件中,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申请,嘉兴市南湖区签发今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某(化名)与被申请人李某(化名)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被申请人李某,因申请人王某提出离婚而产生不满情绪,多次至王某住处以损坏门锁并用砖头砸窗方式对王某进行骚扰,给王某造成极大困扰和人身威胁。


接受委托后,沈中山律师立即组成专案律师团队研讨案件,经过详细梳理案情,积极取证,从报警记录、监控视频、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入手,向法院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


法院审查后最终认定王某可能存在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于2022年9月5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殴打、威胁申请人王某;二、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申请人王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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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家庭暴力”从来都不是“家务事”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

为家暴受害人

撑起一把法律“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