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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直接发包、委托代建及转承包人工程款请求权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5/5/6 17:35:05

本文立足于《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系统分析建设工程领域中不同发承包模式下工程款请求权主体的认定规则,重点探讨直接发包、委托代建及转包情形下的权利主体认定问题。


直接发包情形下的工程款请求权

在直接发包模式下,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并经验收合格后,享有明确的工程款请求权。即便在支解发包(即发包人将工程肢解后分别发包给多个承包人)且相关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只要各承包人施工的部分工程经验收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各承包人仍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023)浙0411民初4501号)此规定旨在平衡合同无效与工程质量合格之间的矛盾,确保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委托代建模式下的工程款支付责任

委托代建涉及复杂的合同关系,其工程款支付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区分:

共同发包模式:若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共同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则承包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共同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2018)浙03民初1380号)

代建单位单独发包模式:若代建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基于代建关系的委托代理性质,承包人应直接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款支付权利。此时,代建单位的行为视为代理行为,其后果依法应由被代理人(即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不得以已将工程款支付给代建单位为由对抗承包人的支付请求,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2024)浙0381民初3943号)


转承包人的工程款请求权及代位权行使

工程款请求权基础:转承包人(即实际施工人)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形下,即使转包合同无效,仍有权请求转包人支付工程款。此外,转承包人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但此权利行使需以发包人确实欠付转包人工程款为前提,且不得超出发包人应向转包人承担责任的范围。((2024)浙0127民初2265号、(2024)苏03民终7142号)

代位权诉讼的限制:若转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影响转承包人债权实现的,转承包人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代位权诉讼作为合同保全制度,仅能突破一层债的关系。因此,转承包人不得通过多层代位权行使来突破多层转包或违法分包关系,直接向非直接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2023)鲁0303民初5889号、(2024)内0502民初6146号)主要理由是,在突破多层债的关系的情况下,因涉及的当事人和法律关系太多,人民法院难以在一个诉讼中查明各个债权数额,尤其是中间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不参加诉讼或者消极诉讼的情况下,很难查清事实,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久审不决,反而不利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利。

作者:朱嘉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