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指纹、人脸识别……有关个人隐私问题,看看王啸律师的“在线”分享
发布时间:2025/10/28 16:11:38
律师在线 2025.10.24 《交通零距离-律师在线》 节目直播 2025年10月24日下午,嘉兴市律协网络信息专业委员会委员、922律师团成员、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王啸律师做客FM92.2《交通零距离-律师在线》,与大家交流、分享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问题。 01 郭某VS某文旅公司 1 2021年,郭某带孩子去杭州某景区游玩,购票时工作人员告诉他,必须先录指纹才能办年卡,否则无法多次进出,郭某只好配合。后来景区把原来的刷卡闸机全部升级成“刷脸/刷指纹”闸机,年卡用户只能“按指纹”入园。郭某觉得景区既强制收集又超范围使用指纹,要求退卡并删除指纹信息,景区只同意退卡却拒绝删数据。郭某遂起诉。 2 杭州中院认定景区构成“非法处理个人信息”,判令除退还卡费外,还必须把郭某的指纹信息全部删除,并在判决中首次明确“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人格权保护范围”。 本案系全国“人脸识别第一案”,是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被评为“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 2021年度十大案件”“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 。 02 王某VS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 在物业公司催讨王某缴纳物业费时,王某提出,2021年,某某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改变业主进门方式,将原来的门禁卡进入擅自改为只有录入人脸识别系统一种方式。业主认为物业的方法并不合理。 2 法院认为:人脸信息作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请求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故原告将人脸识别作为进入案涉小区的唯一方式并未给被告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行为,侵犯了被告的自主选择权。原告应当对进门验证方式进行及时整改,同时提供除人脸识别的其他方式供业主选择,进而充分保障业主的自主选择权。” 03 綦江某修理厂VS车主张某海 1 2023年,张某海把车送到某修理厂做保养,取车后发现发动机异响更严重,多次交涉无果。张某一气之下连发3条抖音视频,点名批评该厂“技术差、态度恶劣”,并配文“大家别去踩坑”。视频被当地大量转发,修理厂感到声誉受损,生意下滑,要求张某删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2万元。张某拒绝,认为只是如实吐槽。 2 法院审理后认定,视频内容基本属实、措辞未超出“消费者正常评价”范围,不构成侮辱或诽谤,判决驳回修理厂全部诉讼请求,强调“商家对消费者批评应有一定容忍义务”。 04 某氏水产店VS顾客吕某 1 2022年春节前,吕某在某氏水产店购买了 2000元冷冻带鱼,回家称重发现“缺斤短两”且鱼身发暗。吕某到店退货遭拒,遂向12315投诉,并在抖音连发多条视频,用当地方言指责店家“黑心商贩、短秤卖臭鱼”,引发大量转发。水产店报警后吕某删除视频,但生意已受影响。店家起诉要求吕某道歉并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 2 法院认定吕某未能举证“缺斤短两”和“质量问题”属实,视频带有明显贬损性,已构成名誉侵权,判令其通过抖音公开赔礼道歉;因店家无法证明具体营业额减少,且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不支持精神赔偿,故5万元赔偿请求被驳回。
图文转载自嘉兴交通经济广播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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