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发布时间:2020/7/20 10:37:01
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
沈月芳 13736869290
摘要
在我国经济不断繁荣的时代,人们的意识更加成熟开放,离婚率在我国不断增高,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日益呈现。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会因父母离异而消失。父母离婚后,夫妻双方仍然应该共同负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抚养费的给付,确保子女在物质上得到满足,维持其正常的生活、学习需要。今天,笔者主要针对狭义的子女抚养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
离婚协议 子女抚养费 抚养费诉讼时效 抚养费具体内容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在我国的法律概念
《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我国法律对于抚养费已经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实践操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的,无法满足以及适应新时代子女的需要。
实践中常出现的几种抚养费纠纷情况
离婚协议中对抚养费约定模糊的纠纷
查阅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抚养费案件判决及笔者实践遇到的案例综合来看,离婚协议中双方对于抚养费这个概念并不是十分清晰的情况下,对于具体的抚养费金额约定不明确、或者不合理。其中,部分离婚案件中,是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自身的目的,如急于解除婚姻关系、取得孩子的抚养权或者在财产分割时多分一部分,然后对于孩子的抚养费进行妥协,协议孩子的抚养费全额由己方承担或者生活费由己方承担,教育费、医疗费对半承担。但事后,又反悔的情况,又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要求增加抚养费
离婚协议中对抚养费是有明确的约定,但是基于物价的增长,生活消费的增加,以及子女日常生活、学习开销的增大,原先确定的抚养费金额已不能满足子女的正常需要,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从而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纠纷
思想不断开放,出现越来越多的非婚生子女,由于双方一开始就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分手后,又不能妥善的解决子女抚养的问题,出现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从不探望也不支付抚养费。非婚生子女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抚养费。
在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
抚养费诉讼时效的问题
抚养费案件中,主张从出生至起诉之日的抚养费,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是某种法定事实状态经过特定时间而产生的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具体指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权利,期限届满后丧失了获得法律保护其权利的制度。
笔者认为,抚养费请求权是建立在父母子女身份基础上的权利,是基于人身权产生的,依附于某种事实,抚养费的负担是父母双方保障子女生活的义务,时间上具有持续性,涉及人格尊严以及公序良俗,具有人身属性。虽然是财产给付,但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财产给付并非权利的全部内容。因此,抚养费给付请求权系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父母负担抚养费保障子女生活的义务,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离婚协议中约定生活费由己方承担,教育费、医疗费对半承担。在向对方主张教育费,医疗费时,哪些可以计入教育费范围。
择校费,私立学校学费能否要求对方承担一半?
为了孩子,父母都会尽可能的选择一个好的学校,或许所在辖区有公办学校,但是为了子女能拥有更好的学习环境,尽自己最大的能力选择私立学校。由此产生的择校费、私立学校学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方已必要的支出,9年制义务教育的,不需要择校费以及学费,目前法律对于这块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在实践中还存有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在择校前经过对方同意的,有相应证据的,该部分费用应当被支持。
具有学校开具的补习费发票的,能否要求对方承担一半?
目前,很多学校在最后2节自习课或者周六上午进行上课,学校又将归为补习课,让学生自行选择,但几乎所有学生都上该补习课,该部分费用具有学校收据。目前法律对于这块是没有具体规定的,笔者认为,虽该部分费用系补习课,但是不同于外面培训机构的补习,且班上同学都进行上课,如因父母原因,独立于其他同学,势必会对孩子身心造成极其严重影响,所以该部分费用应当被支持。
子女上兴趣班、培训机构补课的费用,能否要求对方承担一半?
现在的社会,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优秀一点,或许看别家孩子都在上兴趣班,会给孩子选择上一门或者几门的兴趣班,比如钢琴,舞蹈,英语等,由此产生的费用,法律对于这块是没有具体规定的。笔者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孩子已经在上兴趣班的,在离婚后孩子继续上兴趣班的,应当参考在此前的费用,支持在离婚后子女兴趣班的部分费用。
学校的代办费、伙食费、旅游费、校服费,能否要求对方承担一半?
在协议中约定生活费由己方承担,教育费各半承担。学校除了学费之外,还有代办费、伙食费、旅游费、校服费等费用,上述费用如何进行区分是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笔者认为,代办费是指在教育、财政、物价等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学校教学和管理的需要,为了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学校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应当属于教育费。伙食费、旅游费、校服费,按照一般理解,这里的生活费不应当包括在学校里的,而是指日常的衣食住行,指在不同阶段需要的营养费、娱乐费,日常衣物及孩子的零花钱等;在学校支出的伙食费、旅游费、校服费,这些费用应该理解为教育所必要的支出,应属于离婚协议里的教育费范畴。
对于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物价上涨,择校问题,能否要求对方承担一半?
笔者认为,部分案件能够适用《婚姻法》37条第二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的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部分案件并不是因为抚养费与当前物价不符,而是因子女需要上私立学校等情况提出主张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笔者认为,在对方已经支付了合理的抚养费后,没有经过对方同意就读私立学校的,该部分费用不应当被支持。
由于在实践中,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够细致明确,法官也考虑到抚养费案件的特殊性,案件一旦公开判决,会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陷入一个尴尬的局面,因此在处理这类问题时,目前大部分法官仍会做调解工作。
改善意见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父母应当创造良好、和谐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教育的权利,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在离婚案件当中,一般都是父母双方进行协商,并没有将子女的利益最佳化。如果仅以现有的法条,严格按照法条的规定来认定,显然会有失公允。笔者认为,如能将相应的合理的培训费、兴趣班等费用明确在抚养费范围,会让抚养费案件有条可寻,有利于保护子女的权益。时代在不停的进步,法律不可能实时更新。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如果我国能够确立“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离婚案件抚养费的指导思想,在实践中会有利于操作,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注释:
1.王小英“父母离异子女追索抚养费有关问题的法律思考”,载《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报》,2011年12月,第23卷第12期。
2.刘开延,《子女抚养费研究》,2013,南昌大学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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