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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 商事庭审思维在民事案件中的运用— —以一个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为例

发布时间:2022/4/12 15:18:08

 诉讼环节中,法庭审理是关键,如何在庭审中保持清晰的思维,严密的逻辑是关键,决定了庭审的效果及案件的成败。商事庭审思维具有规范性、严谨性的特点,将其运用到民事案件中,或许能够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案件基本概述




     原告系个人,被告一、二系某地下停车场的产权人,被告三系现在该停车场的智慧停产管理公司。原告诉称其在饭店吃完饭后,到被告一、二所有、被告三管理的地下停车场,在停车场内因冬天地面空调水结冰摔倒,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2万余元。





案件要点分析






     笔者作为被告三智慧停产管理公司的代理人,拿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围绕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案件核心要点。本案系安全保障义务纠纷,被告三想要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以下四个要点是关键:1、原告摔倒的时候,被告不是该地下停车场的经营者、管理者。2、原告摔倒的过程和其所描述的过程不一致。3、原告对其摔倒的事实存在严重的过错。4、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






商事庭审思维运用





      1、商事庭审“证据细节”思维的运用,发现本案原告摔倒前存在饮酒的事实,其对自身摔倒存在严重的过错

      笔者在全面查看、分析、梳理原告提供的证据后发现了一处及其关键的、重要的、隐蔽的细节:【病历证据】的患者主诉中明确记载了原告为“半小时前(饮酒后)摔伤制头面部疼痛出血”。由于主诉是原告自己向医院表述的,虽然不构成民事诉讼法上的自认,但这充分能够说明了原告在摔倒前存在饮酒的行为不管是法律上还是情理上,一个理性的成年人,因自己饮酒后导致对行为、动作的支配能力下降而摔倒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至少存在重大的过错。因此,笔者在答辩环节和对病历证据的质证环节着重提到了这一点。

     另外,笔者还发现,在原告的出院小结中,有对心脏疾病的治疗,明显与摔倒无关,应当扣除相应的医药费。对此笔者当庭提出,表示后续需要申请治疗必要性鉴定。

2、商事庭审“商业流程”思维,排除被告在当时时间点下系该地下停车场的经营者、管理者的身份。

本案中被告是一家智慧停车管理公司,如果原告受伤发生时的停车场由被告在经营、管理的话,那么从商业逻辑上一定是这样的:进场—停车—办事—扫描停车券二维码(可能没有)—找车—缴费(可能没有)—抬杆离场。

从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中,并没有对上述过程的描述,只提到了其吃完饭摔倒。所以笔者在法庭发问阶段就决定对原告吃完饭后的经过进行发问。由于出庭的是原告代理人,笔者为了避免原告代理人防范心理导致不如实回答发问,笔者决定在发问时只就相关过程的初始环节“如何找车”进行发问,试图引导法庭对原告就扫描停车券二维码(可能没有)、缴费(可能没有)、抬杆离场相关环节继续询问。

【问:请问原告代理人,当时的车停在哪里,从老味道饭店出来后,行走的路线是什么,是从哪里走向车辆所在的。

答:原告提到其是通过车辆通行的通道进入地下车库的过程中摔倒的

原告代理人回答完这一点后,法庭就顺着笔者的思维对其出车辆出停车场的过程进行发问。对此原告回答:当时吃完饭,饭店给了纸质停车券,给了朋友,朋友去开车,停产券给了出口门口的保安,然后开出来了。】

法庭发问阶段至此,事实上就排除了被告三在当时时间点下系该地下停车场的经营者、管理者的身份,因为被告三是智慧停车管理公司,根本不会用也没有必要用纸质的停车券。此致,笔者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并强调让法庭如实记录。

另外原告代理人讲原告是从车辆通行的通道进入地下车库的过程中摔倒的,那么原告从车辆通行的通道走,明显存在过错,因为车辆通道是不能走行人的。这一点笔者在辩论阶段着重强调了。


     3、商事庭审“事实合理”思维的运用,引导裁判者动摇对原告摔倒的过程和其所描述的过程一致性的内心确信。事实合理性来说,本案笔者现分析了原告损害结果和原告诉称受伤原因之间的关系。

     第一,从物理学规律角度的合理性。原告称其是滑到的,但根据物理学基本原理,由于惯性的因素,一个人正常的滑倒身体应该是向后倒的,但是原告的受伤位置是脸部,这个明显不合理。

     第二,从生活常识合理性。从原告对于受伤原因的描述来看,其称受伤原因是空调水未清理致使地面结冰后摔倒,但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冬季使用空调,通常情况下是不会产生冷凝水或者产生的冷凝水极少。那么没有水自然就不会结冰,在水量极少的情况下,水在地面处于极小面积的稳定状态,水中根本无法产生足够的凝结核,自然也不会结冰。还有地下停车场是车辆出入的地方,这么多的车辆出入,地面上想要结冰,这恐怕也非常难。

     第三,证据支撑合理性。任何不合理的事务,需要证明其事实存在,最直接的是证据。但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看,原告只申请了“伤残程度”、“三期”的鉴定,未申请“伤病关系”鉴定,摔倒跟伤残等级、三期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





案件结果






     庭审结束后,笔者未与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联系调解事宜。但出乎意料的是第二天本案就结案了,最终本案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的调解结案,且被告二承担的责任金额不到原告主张金额的10%,被告三未承担任何责任。

                                              作者:许语杨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