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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坚持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发布时间:2022/4/21 10:54:48

近期国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个别网民却借疫情编造和传播相关谣言,发布挑动公众情绪对立、干扰防疫救助工作的违规信息,混淆大众视听,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案例一



2022年4月6日,网上流传着“上海居委倒卖20万箱捐赠物资”等不实信息。经上海警方调查,相关不实信息发布者陈某某(男,33岁)为博取眼球、哗众取宠,在明知相关蔬菜系居委为居民联系采购的保供套餐,却捏造成“该物资是捐赠物资、居委将出售的钱归自己所有”等不实言论。目前,陈某某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4月6日,网上流传有人售卖带有“闵行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的上海市防疫保障临时通行证。经上海闵行警方调查,违法行为人陈某所属公司承接部分疫情期间物资运输任务,持有相关通行证。为向朋友炫耀,陈某拍摄了公司通行证照片后发在微信群中,吹嘘可代理办证,实际他并无办证能力。目前,陈某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责任,个人在配合防疫工作的同时,更要秉承理性客观的态度,不随意转发未经证实的信息,提高警惕和识别能力,应自觉做到:


1

相关疫情信息以政府部门、权威媒体等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对未经证实和来源不明的消息不得转发、传播,更不要编造、发布不实信息。对已发布或转发的不实信息要快速删除,主动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2

不随意转发微博、QQ、微信、朋友圈、抖音及其他网络平台中没有权威和正规来源的截图、视频、音频信息,做防控疫情的网络文明使用者;积极转发和发布正能量信息、疫情防控知识,科学认识疫情,增强防疫必胜信心。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让我们团结一心,从我做起,自觉增强底线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守法用网、文明上网,以实际行动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附:

一、造谣传谣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造谣传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造谣传谣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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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晓飞 律师 


时晓飞律师,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6年-2017年挂职于嘉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处理行政复议、诉讼案件,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合同审查等工作,期间被聘为嘉兴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具有多年法律工作经验,主要擅长办理行政案件、民商事案件及相关非诉法律事务,并为多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电话:13511383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