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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城原创 | 严防涉疫诈骗,牢筑安全防线

发布时间:2022/5/10 18:22:11

在疫情防控工作紧锣密鼓之际,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了新冠疫情谋不义之财,制造了大量电信网络诈骗,造成了人们重大的损失。本文将会为大家盘点涉疫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类型,希望大家警惕涉疫诈骗套路,牢筑安全防线。




什么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通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通讯、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向社会公众发布虚假信息或设置骗局,主要通过远程控制,非接触性地诱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犯罪行为。

除了符合诈骗罪的一般特征以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同时具有技术性、非接触性、远程性等特征。疫情期间的电信网络诈骗,通常是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疫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受害人的资金或者套用受害人敏感的个人信息盗取资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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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电信网络诈骗类型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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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物资诈骗:利用微信群或者其他网络平台,以兜售医疗用品(口罩、特效药物等)、社区团购物资等方式,发布虚假的链接,以“需提前收到货款”为由诈骗受害人的钱财或者在骗取用户个人信息后盗刷受害人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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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爱心”类诈骗:冒充慈善机构或者民政部门人员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发布虚假捐赠活动,利用受害人的同情心诈骗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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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费改签类诈骗:因疫情影响,不法分子冒用飞机、火车、酒店退费改签等原因,向用户发送虚假通知信息,骗取受害人姓名、身份证、银行卡、验证码等敏感信息后盗取银行卡内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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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亲属感染类诈骗:不法分子利用亲属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或者需要强制隔离治疗为借口,要求家人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住院费”、“隔离费”等,以此诈骗受害人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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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预约疫苗接种类诈骗:不法分子冒用疾控中心工作人员身份,通过短信向受害人发布虚假的新冠疫情接种信息,引诱群众点击含有木马网站的虚假链接,骗取个人信息后用于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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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防疫人员诈骗:不法分子伪装成防疫人员,通过在社区微信群或者QQ群内发布刷单、赌博等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诈骗,或者以受害人健康码、行程码异常,需清算受害人资金为由诈骗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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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电信网络诈骗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5条第1款规定: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3)《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款第7条至第10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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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防诈建议?

  (1)谨慎对待网络平台发布的防疫物资信息,选择正规的网络平台或者线下药房进行购买;
  (2)爱心捐赠认准正规捐赠途径;退改使用官方途径;索要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一律拒绝;收到陌生短信,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防止钓鱼网站,木马程序盗取个人信息;
  (3)不随意泄露个人敏感信息,疫情期间非防疫需要不填写透露个人信息,一旦发现有机构或者单位在防疫期间存在违规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及时向中央网信办、公安部门进行举报;一旦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盗用,及时向互联网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4)一旦发现被诈骗,及时留存银行转账记录、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电话记录等相关信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应证据;发现有电信网络诈骗,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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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涉疫电信网络诈骗新套路,大家务必提高反诈意识,不轻信,不盲从,避免受骗造成经济损失。任何利用新冠疫情进行违反犯罪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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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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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依雯律师,中共党员,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论文于2020年度、2021年度在嘉兴市律师论坛获奖,致力于公司法、合同法等民商事法律研究和知识产权法律研究。

联系方式:17826858312(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