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研究

子城原创 | 疫情下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实务解析

发布时间:2022/5/10 18:20:32

疫情下涉妨害传染病

防治罪实务解析


图片
















前  言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22年4月2日,嘉兴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24号),明确核酸检测、健康管理措施等疫情防控的规定。2022年4月9日,嘉兴市本级Ⅱ级应急响应调整至Ⅲ级应急响应。

虽然疫情防控政策不断完善,但我们仍然能够看到个别人员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或在流调中隐瞒真实行程,最终导致大范围人员被感染的严重后果。本文将重点围绕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一刑事罪名,结合疫情期间的典型案例,以及最高检发布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从实务角度对该罪名进行解析。















案  例

   



案例一


(2020)浙0402刑初140号

被告人Z某父母系湖北省返嘉人士,返嘉当晚,Z某与父母及亲属十余人外出聚餐。后Z某出现持续低烧症状,先后多次至多医院就诊,在就诊过程中故意隐瞒其曾与湖北武汉回嘉的父母密切接触的事实。后Z某发热病情加重需住院治疗,因向院方隐瞒接触史导致被安排进普通病房住院。后Z某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上述期间,Z某多次出入嘉兴市区多处便利店、药店、服装店、银行、手机店等地,造成就诊的多家医院医护人员、住院病人及其他密切接触者100人被医学隔离观察,另与其同一病区病人35人被居家隔离观察。公诉机关认为,Z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致使新型冠状病毒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Z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二

 

最高检发布第十六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三:

2020年11月,某公司自国外采购的一批冷链牛肉制品到达济南,该公司负责人即被告人李某为使该批进口冷链食品快速入库、出库,并在购买方有需求时,方便向购买方提供相应的核酸检测报告,指使、纵容被告人某乙伪造核酸检测报告,将之前存有的某医学检验实验室核酸检测报告电子版真件的样本名称、批次,更改为本次货物的名称、批次,负责人改为被告人某丙,并将该报告发给被告人陈某,由陈某使用该报告办理出、入库手续。之后该批次冷链牛肉制品陆续违规售出。其中90件在销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后,经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检测,发现其中1件冷冻牛肉外包装新冠病毒检测呈阳性。济南、济宁多地疫情防控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为该批次冷链牛肉制品封存回收、核酸检测、人员隔离管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经核查,累计动用执法人员1960人次、车辆280台次。后历城区法院判决: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李某等人七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判处公司罚金五万元。



案例三

 

最高检发布第十六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五:

2021年7月,南京发布《关于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发生新冠病毒检出阳性情况的通报》,居住于南京市的毛某接到邻居电话提醒及小区喇叭通知核酸检测后,轻率认为自己不可能感染,未参加核酸检测。7月21日,毛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离开南京,期间毛某被亲友多次提醒进行核酸检测,仍不以为然,至扬州某棋牌室打牌三小时,全程未佩戴口罩。7月22日,毛某出现轻度发热症状后,依旧前往棋牌室打牌。同日扬州指挥部发布《扬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通告》,与毛某在南京棋牌室打牌的高某被确诊为新冠阳性。后多日毛某仍未采取防护措施继续外出购物、打牌、就餐。7月27日,扬州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寻找毛某。期间毛某就医期间仍隐瞒身份及旅居史,多次挂断警方、疾控部门电话。后被警方控制,转移隔离后确诊感染新冠。经查,毛某密切接触者169人、次密接570人被采取隔离措施,其中70人确诊。2022年2月27日,检察机关对毛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批准逮捕。






一、哪些行为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明确: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实践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为:

1.主体: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以及相关单位。

2.主观: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上明知。

3.客观: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包括各地防疫部门发布的个人隔离、健康观察措施,以及经营过程中提交核酸检测报告的要求,含个人行为及单位行为。

4.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尚未确诊新冠前,作出的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的行为,需具有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情形,才构成本罪。对于一般的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量刑,除造成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量刑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外,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目前公开查询到的判例情况,疫情期间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多被判处三年以下刑期,部分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虽刑期不长,但多数为实刑,少数适用缓刑。2021年3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要求从严从实开展防控工作,也可能是今后从严查处疫情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政策导向。

望以此文警示,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政策,有序共渡难关。

作|者|介|绍

微信图片_20220510182033.png

 陆雨辰 律师 

陆雨辰律师,三级律师职称,中共党员,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团支部书记。现为浙江省律师协会民商事委员会委员、浙江省青年普法志愿宣讲团成员、嘉兴市企业法律特派员、嘉兴市“法治进校园”全市巡讲团“护航”讲师,嘉兴市红船青年宣讲员,嘉兴交通经济频率922律师团成员。


曾获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协会、浙江省法学会、嘉兴市律师协会、嘉兴市总工会、嘉兴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多项表彰荣誉。被评为嘉兴市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党员、嘉兴市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团干部、2016年度嘉兴市技术操作能手、2017年度律师行业先进个人、2021年度浙江省律师协会民商事委员会优秀委员。2015年度,2016年度,2021年度三次获嘉兴市律师论坛一等奖。获浙江省律师协会、嘉兴市律师协会通报表扬。


陆雨辰律师具有多年法律工作经验,专业擅长:民刑交叉案件代理、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不良资产处置,知识产权。具有丰富的辩论及沟通能力,擅长庭审对抗。现为多家上市公司、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