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内部协议的法律分析——以工程总承包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5/2/18 15:25:56
联合体内部协议的法律分析——以工程总承包为视角
摘要:
本文以工程总承包为视角,探讨了联合体内部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认定问题。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案例,本文阐述了联合体内部协议在不同情形下的法律效力,并探讨了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后承包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主张问题。
关键词:
联合体;内部协议;工程总承包;法律分析;案例研究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传统承包方式的利润空间不断缩小,许多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经营困难。在这种背景下,工程总承包模式因其在盈利空间上的优势而迅速发展。根据住建部的统计数据,工程总承包营收占比从2016年的32.4%上升至2022年的50.6%,年均增长26.9%。对于建筑央企而言,工程总承包已成为新签合同增长最快的部分,
目前工程总承包新签订单占比已经超过30%。
联合体作为工程总承包的一种重要形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并在中标后共同承担工程任务。然而,联合体内部协议的法律效力及性质却常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文将从工程总承包的视角出发,结合具体案例,对联合体内部协议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
二、联合体及工程总承包概述
(一)联合体定义及组成
联合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共同承包某一工程项目而组成的临时性组织。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工程总承包定义及内容
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工程总承包模式有助于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阶段的有机衔接,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和质量。
三、联合体内部协议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内部协议的性质认定
联合体内部协议的法律关系在司法实务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施工分包关系与内部分工协议。
1. 施工分包关系
部分法院认为,联合体中标后,成员之间签订的协议若涉及工程量的切割,将本应由联合体共同承担的工程分包给部分成员,则该协议应认定为施工分包关系。例如,在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黔2323民初24号案件中,中国电建昆明院、安徽三立公司、湖南益阳公司三方组成联合体中标工程后,签订的《江西坡生态小镇一期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明确约定了工程施工的分包事项,法院最终认定该协议为施工分包关系。
2. 内部分工协议
另有法院认为,联合体内部协议若仅是对联合体成员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进行细化、具体化,则该协议应认定为内部分工协议。如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在(2016)粤1284民初706号案件中,认定十四建设公司与天津振津公司签订的协议为内部分工协议,该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
(二)内部协议的效力评价
联合体内部协议的效力评价主要取决于协议的内容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协议内容一致时的效力
若联合体内部协议的内容与联合体外部协议的内容基本一致,只是将外部协议内容细化、具体化,则此类协议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因为此类协议并未改变联合体成员在外部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只是对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进行了再次确认。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最高法民申789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联合体内部协议是对联合体成员在工程
具体实施过程中职责分工的约定,属于内部分工协议,应认定为有效。
2. 协议内容涉及工程量切割时的效力
若联合体内部协议的内容涉及工程量的切割,或本应由两方共同施工的约定为一方施工,另一方收取管理费等,则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相对复杂。若符合法律规定的分包关系,则协议有效;若属于违法分包或转包,则协议无效。
(1)有效情形
若设计单位本身具有工程施工资质,其分包的工程符合法律的规定为非主体工程,并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所约定的分包规定,则此时协议的效力应认定为有效。例如,在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云0423民初45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存在分包行为,但分包项目并不属于法律禁止分包的范围,且发包人对于分包行为自始并无异议,
故确认案涉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若联合体为两个施工单位,两施工单位通过内部协议调整原来约定的标段或工程量比例,且双方均具有相应的资质,且不违反工程总包合同的约定,则此类协议通常也会被认定为有效。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终165号案件中认为,联合体双方在《BT合同》约定的基础上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是联合体内
部关系的进一步明确约定,且已得到实际履行,故认定为有效。
(2)无效情形
若联合体内部协议约定联合体一方既不进行施工也不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则该行为实质上属于以联合体为名的变相转包,该内部协议无效。例如,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规定,若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向联合
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则视为转包行为,该内部协议无效。
此外,若设计单位将部分工程指定分包给第三方,而第三方无相应资质或不符合分包的法律规定及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则此时虽然第三方系由设计单位指定,其与工程总承包人所签订的分包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
四、问题思考
联合体内部协议被认定为违法分包或转包而无效后,承包方能否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其若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其能否根据转包合同或违法分包合同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业主方主张工程款?或其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单独向业主方主张工程款,哪个更有利?
对于上述问题,本文认为:
首先,联合体内部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后,承包方若实际上参与了工程施工并完成了部分工程任务,且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然而,这一认定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并考虑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
其次,若承包方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其能否根据转包合同或违法分包合同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业主方主张工程款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受到诸多限制和条件。因此,承包方在主张工程款时需要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谨慎评
估自身权益和风险。
最后,至于承包方是根据转包合同或违法分包合同向业主方主张工程款,还是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单独向业主方主张工程款更有利,这取决于具体案件的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承包方在主张工程款时应综合考虑自身权益、风险、证据等因素,并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和策略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某些情况下,承包方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主
张工程款的途径和方式。
五、结论
联合体内部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效力认定是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重要法律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案例,得出以下结论:联合体内部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主要取决于其内容,法院在认定协议效力时会综合考虑协议内容、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各方主体而言,应当在签订联合体内部协议时充分考虑其法律风险,确保协
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同时,立法和司法机关也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裁判标准,
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
作者:
朱嘉琦律师,民进会员,二级律师(副高),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省律协建设工程专委会委员,浙江省律协国际投融资专委会副主任,浙江省建设工程领域争议评审专家库成员,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法务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嘉兴仲裁委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本科(法律及英文双学士),新加坡国立大学国际商法硕士(LL.M)。
2022年经江浙沪皖四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及建筑时报社共同评选,获评“2022年长三角建筑业十大青年法律菁英”荣誉称号。他还热心公益,积极参政议政,回馈社会,承担法律人应有的社会责任。他作为嘉兴市秀洲区的政协委员和青联委员,从自身的专业出发,尽心履职,用多年历练的专业及能力反哺社会,先后撰写过《关于“十四五”时期多措
并举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关于大力推广光伏建筑助力绿色建筑快速发展的建议》、《本轮新冠疫情给我市建企履行施工合同造成巨大压力,建议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及惠企政策助力建企健康发展》、《关于进一步加大源头管控、强化综合治理,提升我市建筑渣土处置精细化管理的建议》等提案和社情民意,从建筑专业法律人
的角度代表建筑企业发声,得到了一定的反响,多次荣获“秀洲区优秀政协委员”、“浙江省‘益心为公’优秀志愿者”及“秀洲区律师调解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联系方式:15825737878(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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