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司法适用边界——以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5/3/13 14:56:25
引言
建设工程领域因多层转包、违法分包引发的工程款纠纷频发,司法解释通过突破合同相对性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追索权,成为平衡弱势群体权益与维护交易秩序的特殊制度设计。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探讨该制度适用中的法律争议及规范路径。
一、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司法实践演进
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司法探索始于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首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在特定条件下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这一制度设计打破了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成为保护弱势群体的特殊救济路径。
2018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继承并完善了2004年规则。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下称《2020年解释》)第四十三条对上述两条司法解释做了总结和继承。
为了规范适用该规定,最高院民一庭曾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突破合同相对性作出严格规定,要求限制在发包人、 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之间,不包括挂靠及层层转包、 违法分包。
二、类案不同判的司法困境
民法典颁布以后,关于突破合同相对性问题,裁判文书网上出现了不少同案不同判问题,在司法界、企业界引起众多的困惑。本文现就此问题以案例形式,举例说明:
案情简介:
发包人A将总价款为5000万元工程发包给承包人B,承包人B签订合同后将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C施工。在施工过程中,C又将其中部分工程非法分包给第二手实际施工人D。 涉案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后,各方经过结算,A已支付B工程款5000万元,B拖欠C工程款1000万元,C拖欠D工程款1500万元。
现D诉诸法院,请求判令:
1、C立即支付D工程欠款1500万及相应利息;
2、B在欠付C工程款10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就上述同类案件二审作出如下两种不同的判决:
第一种(保守型判决):
1、C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D工程欠款1500万及相应利息;
2、驳回D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认为D诉请B在欠付C工程款10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于法无据,因此驳回了D的该项诉讼请求。这种判决中规中矩,不存在任何争议,亦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种(扩张型判决):
1、C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D工程欠款1500万及相应利息;
2、B在欠付C工程款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该判决认为D诉请B在欠付C工程款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没有损害承包人B的利益,没有损害实际施工人C的利益,亦没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化解了社会矛盾。
法律评析:
扩张型判决虽具社会效果,但缺乏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就是以查证属实的证据并根据这些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以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作为衡量的标准尺度来审理案件,即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以言代法,也不能主观臆断,法律就是办案的唯一标准。这样才能确保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实现公正司法。以“化解矛盾”为由突破法律框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可能导致裁判尺度失序。
因此,应当严格控制合同相对性,仅限制在发包人、 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三者之间,排除挂靠、再分包等复杂链条。
结语
突破合同相对性作为特殊救济手段,须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底线。司法实践中应兼顾农民工权益保护与合同秩序稳定,通过完善规则供给而非随意扩大解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朱嘉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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