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九连胜 -------------某股权转让纠纷案纪实
发布时间:2020/9/22 21:24:51
三年,九连胜
-------------某股权转让纠纷案纪实
黄伟 王思熠
2012年的七月,骄阳似火,闷热异常。
股权受让方陈某与转让方张某等,均为本地知名企业家,相识多年。陈某为拓展经营,与张某等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一份,约定先由张某将其市某创业有限公司分立出的一个目标公司,然后再由张某等将该目标公司的全部100%股权转让,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000余万元。
一个股权愿意受让,一个股权愿意转让,价格公道合理;历时数年中,交易平稳顺利,目标公司不动产均已渐次过户、印章均已有序移交、法定代表人也已依约变更,等等,距完成交易的最后一道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仅一步之遥。陈某为之鼓舞。
然而,觥筹交错之后,杯底却波诡云谲。
2017年5月,张某突然发送信息给陈某,告知股权转让款应再加价人民币80万元;陈某愕然之余,勉强同意。时隔数日,张某又言称其当初发送信息时文字编辑有误,加价的金额少写了一个零,其实应为加价人民币800万元,云云。陈某闻此,愤懑之情,可想而知。交涉无果后,陈某即委托我们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股权转让意向书》有效,并将股权变更登记至陈某名下。
然则,上天再起不测风云。
起诉之后,当事人方才得知,在交涉期间,张某等已经将涉案股权恶意质押给关联企业,并将股权对应的房产土地以借款担保为由抵押给关联企业及个人。由于张某等已将目标公司的股权质押给案外人,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已经设立,股权过户已客观不能,致使我们的原计划受挫。而又几乎同时,几个作为关联的公司与个人的抵押权人,争先恐后地向一审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共计借款标的本金4500万元;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公证书、转账凭证等一应俱全,显然有备而来。这就意味着,如果抵押权一旦实现,我们的股权变更登记诉请将毫无意义,陈某即使拿到股权,其对应的土地房产也已经被处置,股权将变得一文不值。陈某焦虑之极,几近崩溃。
山雨欲来,浮云蔽日,却也是法律人挥洒正义的时刻。
为消除股权变更登记的客观障碍,并践行法律人的庄严承诺,我们再次披挂上阵。首先,作为陈某的代理人,我们代为提出异议并出席了听证会,在充分阐述其中诸多对方有违常理的论述后,最终一审法院认为案件确可能存在纠纷,驳回了其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其次,改换思路,主动出击。我们继而又代理起诉张某等原股东及关联公司的确认合同无效案件,要求确认张某等与关联公司之间签订的意图阻却股权变更的三份《质押合同》无效。
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难度很高。众所周知,人民法院认定民事案件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而非一般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需要我们对提出的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达到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否则该主张便被难以认定。有鉴于此,我们认真拟定方案、精心采集证据,大胆设想,小心求证,从证据显示出的股权交接事宜经办人员情况,到通过各种先进方式查询关联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情况;从对方证据的破绽,到有违常理情形的挖掘……,终于通过积极的举证、完整的阐述和有力的辩驳,赢得了一、二审二级法院的认同,采纳了我们的意见,确认了上述三份《质押合同》因恶意串通而无效。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扑朔又迷离。
面对可能的落败,张某的关联方又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对目标公司的房产土地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而我们为阻却其恶意所为,则提起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诉讼……三年时间,九个案件,无数次庭审,期间的艰辛,难以言状;更让人难以回首的是,九个案件中,只要全部环节中有一个案件闪失,整个夺回权益的抗争将轰然倒塌、一无所获,如同十九世纪的“俄罗斯轮盘”游戏一样,每次扣动扳机后,只要枪管里射出的是真子弹,则一切前功尽弃;辛路历程,难以言表。
最终以代表恶意方的关联企业、关联个人,一一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书面证明,而正式收官,陈某也终于如愿以偿地取得了股权实际对应2000余万的资产。至此,整个事件,终告结束,终点又回到了起点,拨云见日。
2020年5月29日,最终消息传来后,当事人当即发来信息,“非常激动我心的好消息。感谢你们三年来对我的支持。正义终究战胜邪恶,你们的一次次庭审都很漂亮,不愧为高手。过几天畅饮一下。”。
古希腊盲诗人荷马曾说过,“即使正义的到来是缓慢的,破除邪恶也是必然的。”
回顾整个事件,如果缺失仰望星空的执著理念,如果缺少法律知识的积淀,如果缺乏精准的诉讼策略,正义战胜邪恶又谈何容易。
不忘初心,终尝正果。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