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期你需要知道的事
发布时间:2020/9/26 10:21:13
关于工期你需要知道的事
1:工期顺延的天数一般如何确定?
主旨
工期顺延,是指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或者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相应顺延的工期。工期顺延认定的原则。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顺延天数,在诉讼中如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法官原则上予以认定。实践中,工期顺延能运用证据确认的,并非必须通过鉴定确定顺延事实。
案例索引
青海福音公司与甘肃红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司法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红旗公司要求顺延工期的主张部分成立,有包括福音公司、红旗公司和监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签订的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签证单等证据佐证,上述证据能够证明红旗公司具有要求顺延工期的意思表示和需要顺延的具体天数,原审判决认定该项事实不缺乏证据证明。工期顺延问题由各方当事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加以确认,并非必须通过鉴定才能确定的事实,福音公司单方委托进行的工期延误咨询报告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对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2: 工程顺延的证明标准一般如何认定?
主旨
工期顺延的证明标准包括四个部分:有与工期顺延相关的事件;工期顺延的具体时间;工期顺延事件与工期顺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包人对工期顺延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单纯地证明有与工期顺延相关的事件不足以支持工期顺延。
案例索引
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与武汉天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司法观点
一、关于C1、C2栋在施工工程中是否存在设计变更而影响工期的问题。设计变更应是指对工程原设计方案及图纸的改变。武建三公司提交的主要是天恒公司、武建三公司、监理公司和设计单位对工程施工中的具体细节及工程价都确认的来往征询和答复的函件,不能证明工程设计发生变更。且没有证据表明,武建三公司因工程变更设计而提出要求顺延工期,更没有天恒公司和监理公司、设计单位对改变工期的答复和认可的证据。同时,这些证据也不能证明工程量设计变更导致增加及增加额度。因此,武建三公司提出C1、C2栋的设计发生变更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其抗辩因设计变更而导致C1、C2栋工程工期顺延理由不足,证据不足,且与合同约定相悖,不予采信。二、关于B栋基坑工程质量事故的确定及对工期的影响。1.关于B栋基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的确定。根据调查报告,武建三公司作为B栋基坑开挖的决策方和开挖方,应对B栋基坑质量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武建三公司虽然对调查报告的认定不服,但没有证据反驳,其辩称不是基坑开挖的决策方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2.关于B栋基坑质量事故工期的影响。B栋基坑于1998年7月9日开挖,7月11日出现质量事故后,工程停工至1999年3月8日。在此期间,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对工程工期问题进行协商,故应依据合同确认责任。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约定“停工责任在甲方,工期相应顺延”。根据调查报告的认定,对工程停工负主要责任的是武建三公司,故武建三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但考虑到B栋基坑开挖出现质量事故的原因,有监理公司及天气等自然因素的影响,故可酌情顺延工期。B栋从1998年7月11日至1999年3月8日,共停工237天,酌情顺延100天……四、关于1998年洪水及高考对工程工期的影响。武建三公司提交了1998年8月1日、8月28日武汉市防汛指挥部第6号命令及解除对建筑施工单位的砂石料冻结的通知,证明1998年8月1日至8月28日,因砂石料冻结,影响工期,工期应顺延28天。但B栋工程在此期间因基坑质量事故处于停工状态,故砂石料的冻结对B栋工期没有影响,工期不应顺延。对于1998年7月7日至9日高考期间停工,天恒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时认可工期可以顺延3天。故C1、C2栋和B栋工程工期各顺延3天。五、关于武建三公司提出B栋施工过程中还存在其他设计变更影响工期的问题。在武建三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天恒公司在3份工程联系单上注明可以顺延工期,共计顺延3天。其他的证据与其证明C1、C2栋存在设计变更的证据相似、这些证据反映的是施工过程中的具体技术细节,且不能证明工程量的增加导致工期变更。最高人民法院亦持同样意见维持原判。
3: 工期违约损失如何处理?
主旨
因发包人迟延付款或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造成承包人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损失。由于承包人工期违约,其要求对过高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情形,对发包人的损失认定主要从以下因素考虑,如发包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销售、出租合同约定的迟延交房违约金,发包人因到期无法使用涉案房屋需要重新租赁房屋支付的租金损失等,上述损失应当以承包人可预见为原则。
案例索引
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夷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司法观点
中泛公司已如期承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但工程开工前期,由于武夷学院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造成中泛公司开工延误,并导致钢材等建筑材料价格和人员工资上涨,该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理应由武夷学院承担。但中泛公司主张的损失中,第一项第(1)部分钢材和人工费上涨差价款已有鉴定结论为本案损失依据,应依鉴定结论所确定的948,068元为准。中泛公司主张的钢材价格和人工费上涨差价款的利息(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4%计算,并要求计至付清之日止)以及其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850,000元被多占用151天的利息损失20,57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年利率5.85%计算),系武夷学院违约原因所致,且支付利息的时间和利率符合法律规定,中泛公司的该诉请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中泛公司所主张的其余各项请求,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不足以证明上述损失成立。其中人员工资、机械停滞、搭建临时设施等损失,除了被告自行制作的表格和其他材料,并没有业主和监理单位的确认,因此该部分损失法院无法确定。而取消两栋A型公寓建设计划后,武夷学院已经与中泛公司达成了置换工程的协议,故可视为对工程量的合理变更,其相应的权利义务也随之变更,虽然置换的工程量减少,但因此产生的后果中泛公司应当预见,而且取消两栋A型公寓建设计划是因为地质原因,非武夷学院恣意而为,法庭审理时中泛公司承认该部分损失其无法举证,对此亦无法支持。
4: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客观上造成工程延误,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因对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该如何确定双方应分摊损失的比例? :
主旨
在施工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客观上造成工程延误无法继续施工,双方当事人均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因对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损失的发生,可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分摊损失。
案例索引
太原三晋国际饭店、太原三晋大厦与山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司法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程度以及各自所受损失的情况,确定按三七比例,由三晋国际饭店和三晋大厦负担省六建公司停工、窝工损失费4,628,172.50元及利息,由六建公司自行负担其余下的停工、窝工损失费。从有关证据来看,省六建公司停工、窝工损失是存在的,只是对省六建公司单方提出的损失数额以及导致损失的过错责任程度,争议较大。实际上造成停工、窝工损失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受1993年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资金、设计等发生变化,施工管理也造成一定影响,既有双方原因,也有非双方的原因,难以证明双方存在造成停工、窝工方面责任的大小,一审判决双方承担损失费的责任比例,与本案当事人在导致停工、窝工损失的责任不尽相同,依据不充分,应予调整。根据双方在造成停工、窝工损失方面的过错程度,由双方各承担该项损失的一半,既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本案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据此应将一审判决确定的由三晋国际饭店和三晋大厦承担的停工、窝工损失4,628,172.50元及利息调整为3,305,837.50元及利息。
5:多方原因造成的工期顺延,实践中该如何判断顺延工期的天数?
主旨
对于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往往并非承发包一方所致,更多的工期纠纷既有发包人原因也有承包人原因,甚至还有第三人原因所致,故对多方原因工期延误能否认定顺延问题,应当综合各种实际因素确定工期延误的原因,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酌定是否主张顺延工期以及顺延具体天数。
案例索引
上海市车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司法观点
(1)承包人投标时已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工程内容应纳入总工期之内,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虽有工程量签证单,但未有顺延工期的签证内容,故顺延工期依据不足,其主张不予采信;(2)《停工损失审价报告》中对因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作出认定,故确认给予顺延工期;(3)对于发包人指定的材料供应商(指定分包单位)影响工程竣工验收,涉及诸多问题,难以将责任单纯归咎于某一方,全部不予顺延工期与合同约定不符,但将指定分包项目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全部归由承包人承担亦不合理,故法院酌情确定顺延工期天数;(4)工程款迟延支付,承包人要求顺延工期予以支持。
6: 无效合同下的工期延误损失,是否能向违约方主张?
主旨
无效合同下的工期延误损失,此类损失能否纳入损失范围,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此类损失处理无法律依据,但在个案中确实存在工期延误损失之事实。考虑工期延误与合同无效间有无因果关系,在有证据证明有损失时,可依公平原则,综合确定工期是否延误与及确定责任的承担。
案例索引
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建筑工程公司与东阳市丹娜袜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司法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2005年10月13日是丹娜袜厂搬入新厂房的时间,双方都认可作为竣工日期,故东阳江公司延误工期的事实可以确认,但丹娜袜厂要求东阳江公司承担延期交付工程造成的损失,因该损失数额无法确定,需要通过中介机构评估后,以评估结论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丹娜袜厂在一审审理期间虽曾提出鉴定申请,但又撤回了损失鉴定申请,虽在上诉中再予请求,但也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其要求东阳江公司支付工期违约金的请求因缺乏证据,法院未予支持。且因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丹娜袜厂不能再以合同中对工期的约定要求东阳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丹娜袜厂要求东阳江公司支付工期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文作者:
朱嘉琦律师 裘非凡(实习律师)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