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与建筑业的“绿色建造”
发布时间:2021/8/2 17:58:15
浅谈《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与建筑业的“绿色建造”
2021年3月5日,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国务院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提到“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巩固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成果,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可见,从国家政策层面来看,节能减排,绿色建造已经势在必行。
从1954年国家首次准备启动制定民法典,至今可谓是66年磨一剑,我们国家终于迎来了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民事法律总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正式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小到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大到企业决策,涵盖了物权、合同、人格、婚姻家庭、继承以及侵权等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规则秩序,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我国民法典共分7编,1260条,其中有18条直接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将绿色原则与平等、自愿、诚信原则置于同等地位,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开篇总则第9条就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绿色原则”。绿色原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民法总则从总体上对所有民事活动要遵守的环保义务作了一个总括性的规定,为后面各分编围绕着“绿色原则”加以贯彻提供了基础。”这一原则贯彻到《民法典》的分则各分编的具体制度中,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融入《民法典》物权编有关规范中。
在物的归属方面,《民法典》第322条新增了添附的规定,明确了在没有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等原则确定。上述对于所有权归属方式上的规定有利于避免物的浪费及节约资源。在物的利用方面,第294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第326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第286条规定,业主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等。
(二)将“绿色原则”体现到《民法典》合同编有关规范中。
《民法典》合同编的一些条款直接就规定了“绿色”的法定义务,用以约束合同当事人。其中,有关合同履行环节中的标的物包装问题,民法典第619条规定“对没有通用包装方式的标的物,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以上条文规定了当事人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民法典第558条规定了“债权债务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旧物回收等义务”,这一条也是规定了在合同终止阶段,当事人应当采取的绿色措施。除此之外,民法典第655条也规定用电人应当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第625条规定了标的物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回收的义务等。
(三)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民法典》在原来《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新增规定了生态破坏责任,具体为第1229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至损的侵权责任,第1230条规定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第1231条规定了两个以上侵权人的责任大小确定,第1232条规定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第1233条规定了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第1234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第1235条规定了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以上七条是“绿色发展理念”在《民法典》各编中最直接、最集中的体现。
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确立,为建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准物权制度、环境合同制度、环境人格制度以及环境侵权行为制度等留下了空间,是回应当下资源环境日益恶化这一时代特征的重要立法举措。同时,也对建筑业中的绿色建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律层面上确立了绿色原则,我国在国家政策层面也做了精细化的部署。今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远年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阐明我们国家下一个五年的战略重点和工作目标,区别于以往的五年规划,这次的“十四五”其最大特点就是政策的精细化部署——从地方和行业一横一纵两个维度做更精细的部署,更精准地把目标和任务传导下去,真正压实地方及行业的责任。中国未来五年的主要部署分为五个方向、包含20个指标。五个方向分别是 经济发展、 创新驱动、民生福祉、绿色生态、安全保障。在20个指标当中,未来五年变动最大的前五名,排名第四的是“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8%”,排名第五的是“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13.5%”,光是“绿色生态”相关的指标就占了两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2020年联合国大会上,中国承诺力争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到今年的“十四五”规划正式颁布,“碳中和”这个词一下子火了,而且火边全球,也从侧面反映出全球对于环境问题的重视,建设“绿色生态”刻不容缓。
那么,从建筑业的视角上来,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建筑业仍然存在资源消耗大、污染排放高、建造方式粗放等问题,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建筑业面临的转型发展任务十分艰巨。为此,就在前不久的2021年3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绿色建造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为“《导则》”),以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相关政策文件,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绿色建造工作。关于如何制定“绿色建造”以及具体要求如何推进“绿色建造”工作都离不开对上述国家重要战略的解读——只有了解了未来五年国家政策部署的方向、重要目标、重点内容等等,才把“绿色发展”逻辑融入工程建设的全要素、全过程,全面提升建筑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并且把握其“创新驱动”的内核,从产业升级、扩大内需、数字中国等方面入手,推动建筑业全面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
首先,《导则》明确了绿色建造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技术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绿色建造工作、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重要文件。《导则》详细规定了绿色策划、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绿色交付的具体要求和实施细节,对于企业如何开展绿色建造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导则适用于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的绿色建造,既有建筑的改建或扩建可参照执行。其中对于绿色设计,导则从一般规定、对设计的要求、数字化设计以及材料选用方面进行了规范性的指导。对于绿色施工,导则提出了绿色环保的要求,要求运用信息技术,优化施工程序和方式,在现场协同进行施工,并注意环境保护以及节约资源。导则对绿色交付也做出了规定,要求数字化交付应当符合综合效能、行业标准等要求。同时,应对绿色建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效果进行评估,并形成效果评估报告。可以看出,导则是进一步明确定义了何为绿色建造。新时代下的绿色建造是指通过绿色设计,在实现绿色施工要求的条件下,生产出绿色建筑产品;是着眼于建筑全生命周期,在保证质量和安全前提下,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通过科学管理和先进技术,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想得到一个好的绿色建筑产品,需要在策划、设计与施工中遵循绿色标准,应用绿色、节能、降耗、减排技术及施工能耗的信息化管理技术。
针对“碳减排”,《导则》一是规定优先选用高强、高性能、高耐久、耐腐蚀、抗老化材料,延长建筑使用寿命,降低部件更换频次,从长远角度降低原材料消耗,实现源头减排。二是规定应建立涵盖设计、生产、施工等不同阶段的协同设计机制,按照标准化、模块化原则对空间、构件和部品进行协同深化设计。通过生产、施工各方的前置参与,避免设计中的错漏碰缺,提高部品部件适配性,提高工程易造性,减少返工浪费。三是规定应充分考虑施工临时设施与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实现“永临”结合,减少重复建设;应采用适用的安装工法,制定合理的安装工序,减少现场支模和脚手架搭建;应积极推广材料工厂化加工,实现精准下料、精细管理,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应监控重点能耗设备的耗能;应加强施工设备的进场、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拆除及退场管理,减少过程中资源消耗。
纵观《导则》,绿色建造统筹考虑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效率、环保、生态等要素,坚持因地制宜,坚持策划、设计、施工、交付全过程一体化协同,强调建造活动的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的属性特征。“集成”、“协同”、“绿色”、“减排”、“数字”、“智造”等字眼反复出现,契合国家“绿色发展”、“创新驱动”、“数字中国”、“产业升级”的决心不言而喻。
实行“绿色建造”,推动建筑业全面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政策,共建美丽中国,需要每个人发挥积极作用。今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也是民法典施行元年,可以看出绿色建造已经逐渐从理念转变成发展原则,从倡导转变成强制,从我们努力追求的高标准理想转变成必须在实践中达到的要求。吾辈专业从事建工类法律人员以及施工企业们应对相关知识进行细致研究,快速学习并掌握关于绿色建造的新政策、新法律,共同促进建筑业及建工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网址:http://www.gov.cn/xinwen/2021-03/13/content_5592681.htm
2、《绿色建造技术导则(试行)》(建办质〔202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网址: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03/t20210319_249507.html
作者简介:朱嘉琦律师,民进会员,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法务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嘉兴建筑业》刊物责任编辑,浙江省首批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新加坡国立大学国际商法硕士,华东政法大学文学学士、法学学士。联系方式:15825737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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