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2/4/12 15:14:51
2022年3月29日凌晨,嘉兴市本级三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全市经营性场所停工,相关人员施行隔离观察防疫政策。而为多数企业和劳动者关心的是,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工资该如何发放、企业该如何管理等问题,在本文中,将对疫情之下企业劳动关系进行重点解读。
一、疫情停工期间,工资应该怎么发?用人单位不发工资是否合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疫情期间第一个月正常支付工资;持续停工持续两个月以上的,各地规定不一,原则上发放生活费。《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明确: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对于在春节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期间不能休假的职工工资如何发放?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现行的14天(N+N)居家隔离/观察政策下,对于在企业正常经营期间,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导致居家隔离/观察的,其工资待遇又该如何支付?
劳动者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的,除经协商一致降低劳动报酬外,一般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正常工资待遇。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用人单位自设的福利假)、综合调剂使用休息日的,按照相关休假规定或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调整后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劳动者是被医学隔离的新冠患者,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该如何支付?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二、企业能否因疫情解除劳动合同?
疫情属不可抗力条款,但在劳动合同中并不能适用终止履行劳动合同。《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对此明确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中进一步明确,如在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那么对于用人单位合规复工复产后,劳动者不愿复工的情况,用人单位又该如何处理?
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用人单位经催告、劝导无效,劳动者仍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企业因疫情经营困难确需裁员怎么办?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如果确因经营困难需要裁员的,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先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四、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经济补偿支付的问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停产、暂时性经营困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审慎适用经济补偿金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也明确:经审查该未支付或未缴纳行为确非用人单位主观原因造成,对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应坚持审慎处理的原则,一般不宜支持。
五、在工作中感染新冠工伤认定的问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作者:陆雨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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