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行清算中清算方案与清算报告的确认
发布时间:2010/4/26 14:40:45
刘润涛 黄伟 公司清算是公司除合并、分立的公司解散到公司依法注销中的一个必经法定环节,任何公司未经清算,并对现存的法律关系作出合法的了结之前不能终止。公司终止的法律程序比公司成立的法律程序复杂严格,主要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这正是公司清算的目的所在。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在公司清算结束后,制定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①]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区分自行清算和指定清算,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确认机关,即自行清算中清算方案报股东会决议确认。[②]那么,股东会的确认是什么含义?采用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股东会决议对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进行确认采用的什么样的议事规则?股东会确认是过半数通过、绝对多数通过还是一致通过才算确认?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等。同时,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既然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并且明确了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的职权。但公司法只规定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恰恰对公司清算作出决议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这样的立法意图是不是就意味着股东会对公司清算作出决议,只需要过半数通过?由于对此立法理解上的差异,实践中在公司清算中存在很多操作方式: 第一种操作方式认为,公司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的股东会确认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对股东会确认公司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事项要求的是过半数通过、绝对多数通过还是是一致通过才算确认,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执行。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对股东会确认公司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作出规定的,应当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形式来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种操作方式认为,从法律规定本身来看,既然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等,且公司法没有在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决议事项中明确列举公司清算,充分说明公司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的股东会确认只需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这才是立法者的本意。 第三种操作方式认为,公司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的股东会确认,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为公司清算事实上关系公司法律人格、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剩余财产分配权益,属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从公司法原理角度来看,必须贯彻绝对多数的表决规则。而且,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部分股东以表决程序违法(仅仅达到二分之一)而影响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的执行。[③] 第四种操作方式认为,公司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的股东会确认,应该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这种观点认为,何为确认?确认就应该是一致同意,只要有股东不同意,就不算确认通过。[④] 第五种操作方式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行清算组成员是股东会通过的,并由股东组成的,所以,无需提交股东会另行决议。[⑤] 上述五种操作方式在实践中都有所采用,但笔者认为,这几种操作方式都各有利弊,具体而言: 第一种操作方式认为,公司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的股东会确认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由公司章程规定,但目前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都没有对公司清算作出详细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只有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进行补充规定,但实践中往往就是因为公司股东之间经营上已经有严重的分歧,导致公司解散,在这种时候还要求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完善公司清算的规定,很难做到,因为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这种操作方式操作起来难度很大,最后可能陷入僵局。 第二种操作方式认为,既然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等,且公司法没有在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决议事项中明确列举公司清算,充分说明公司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的股东会确认只需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这种操作方式对法条本身的理解上可以说有一定的道理,但实务中经常遇到有些“小股东”往往认为没有充分尊重自己的意愿,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毕竟二分之一也是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还是要返回到看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种操作方式认为,公司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的股东会确认,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理论上,公司清算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应该较为慎重,这理所应当。但在具体实务中,如果在公司章程没有这样规定的情况下,诉诸于公司法的规定时,这样的操作方式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四种操作方式认为,公司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的股东会确认,应该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这样的操作方式要求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在实践中有时很难达到,要求太高,不利于公司清算的顺利进行,效率低下。 第五种操作方式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行清算组成员是股东会通过的,并由股东组成的,所以,无需提交股东会另行决议。这种操作方式已明确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否定,必须报股东会决议确认。 综上,公司自行清算中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的确认,立法者无意对此作出强制的统一的规定,交由公司自治。但公司清算不仅仅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利益,还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为了有效地预防纠纷的发生,顺应公司法修改的立法趋势,保障公司的有序清算,笔者在此建议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清算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对清算组的议事规则、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的确认等重要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而且最好是在公司成立时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中进行规定,由于这是全体股东共同制定,所有的股东参与章程的制定,当然都要受章程的约束。如果在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中没有对公司清算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形式进行规定,做到未雨绸缪。至于公司章程中到底规定股东会决议对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进行确认是过半数通过、绝对多数通过还是一致通过,这个由公司股东自行商定。但从公司法立法精神来看,既然公司法没有在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决议事项中明确列举公司清算,公司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的股东会确认只需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⑥]这样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既有一定的公司法的依据,保障公司清算的公正,又能兼顾公司清算的效率,避免章程要求过高而使公司清算陷入僵局。 刘润涛,男,中山大学法学硕士,嘉兴学院文法学院讲师,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主要研究知识产权法和公司法。 黄伟,男,浙江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擅长公司法务、刑事辩护。 [①]见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和一百八十九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 2008]6号)第15条第1款。 [③]有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要求有限公司注销提供的材料中就要求有限公司清算报告的股东会确认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附件漳州行政办事中心网站、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做出同样的要求。 [④]笔者目前网上搜索到的公司清算报告范本上大部分都是格式性地要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⑤]《公司清算:分配公司剩余财产》,http://news.9ask.cn/gsqs/qssw/200903/163808_2.html,2009年7月20日查询。 [⑥]黄伟、刘润涛:“公司自行清算中清算组的法律地位及清算操作实务研究”,载《浙商》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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