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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关系
2009/6/25 10:36:43
——一起员工离职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引发的思考刘润涛[①] 黄伟[②]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 嘉兴学院文法学院 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和谐社会。浙江省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在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和2008年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中提出了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战略。嘉兴市委、市政府深刻领会和把握党中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精神,在市委六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报告中提出大力推进“三保工程”,即知识产权保护、资源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离职以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既关系到劳动者权益保护,又涉及到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理论上存在很多有待研究的问题,实践中又发生了大量这样的纠纷,影响劳资关系的和谐,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对这一课题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为此,本文从笔者代理的一起商业秘密的案件入手,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进行深入的研究。一、基本情况浙江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制品公司)系于2003年1月成立的主要经营生产销售(外销)金属、五金制品等零部件的外商独资企业。甲、乙、丙均系2005年由金属制品公司招收的员工,负责该公司采销、外销、客户服务等工作。金属制品公司在分别于甲、乙、丙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均与三人签订了保密协议,其中约定“不得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在公司任职期间获悉的客户名单、供货商、协作单位、价格信息、管理诀窍、货源情报、产销等略等经营信息”和“保密期限为在公司任职期间及离开后”。二、侵权事实甲、乙、丙三人在金属制品公司工作近一年时间,分别以“工作能力不适合工作”、“要到杭州生活”或“身体状况不好”等理由先后辞职,与金属制品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甲、乙、丙三人辞职后立即前往嘉兴某进出口公司任职,并利用原先在金属制品公司任职期间所熟知的客户名单逐个与这些客户频繁进行经营性接触,致使上述客户或争相与金属制品公司压价,或无故中断了双方的业务关系,给金属制品公司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无奈之下,金属制品公司于2007年7月向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部门投诉,要求严肃查处,以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三、查处过程2007年8月,工商经济检查部门前往嘉兴某进出口公司调查,并当场扣押了全部涉案物品,包括电脑资料、文件账册等。甲、乙、丙和嘉兴市某进出口公司负责人虽在工商调查的过程中辩解,但一直无法解释公司中存有的与金属制品公司完全一样的客户名单、技术图纸、报价单据等的来源。为逃避处罚,甲突然于同年10月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其与金属制品公司所签订的保密协议无效。鉴于出现上述特殊情况,工商检查部门暂时停止调查工作,等待法院审理结果。四、审理情况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金属制品公司代理人答辩:甲方以未支付保密费和保密无期限为由要求法院宣告该保密协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并从商业秘密的构成、现行法律中对保密协议的时间性、经济补偿问题的规定、保守商业秘密与劳动合同中对竞业限制的联系和区别等多方面进行了详尽透彻的阐述,特别指出应支付相应补偿费用和二年时间限制等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竞业限制方面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审理,等等。案件审理过程中,嘉兴市秀洲区人大和众多媒体参加了旁听和监督。五、案件代理 这一商业秘密案件在嘉兴备受关注,众多媒体都进行了报道,案件的处理过程可谓是一波三折,虽然这是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但由于案件涉及问题的普遍性、重要性,以及人们对这一问题普遍存在误解,所以,我们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代理这个案件的心得体会形成文章,以供与同行和专家交流、学习。在这一案件代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焦点问题:1、商业秘密的界定在这个案件处理中首先遇到的就是当事人双方所争议的内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这一基础性问题。根据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界定,但没有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含义和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款指出,“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可见,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所谓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所谓经营秘密是指不涉及技术方案的经营信息,如产品定价、供求状况、客户名单、货源渠道、产销策略等,只要这些信息尚未被公众知悉,能给持有人带
因第三方民事侵权导致的工伤赔偿处理解析
2009/6/25 10:30:36
—— 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工伤案件引发的呼吁 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 唐建伟【内容提要】员工因民事侵权引发工伤的处理在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事故赔偿[①]之间是选择赔偿、兼得赔偿、取代赔偿还是补充赔偿,当前的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论,且做法不一。但工伤处理着实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笔者通过一个典型的交通事故工伤案件来引出该类案件在理论上、法律上以及司法实践中涉及到法律问题的解析,笔者作为一名法律人,有义务也有责任发表相关看法,赞同并且呼吁双重赔偿原则。[②]【关键词】 民事侵权 工伤事故 双重赔偿 呼吁一、基本案情浙江某服饰厂女工莫某2007年12月15日21时许在下班途中乘坐其丈夫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不幸与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货车司机驾车逃逸,交警事故认定莫某无责任,莫某丈夫负次要责任,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但逃逸,无法查实,没有任何身份及车辆信息。莫某因此事故导致骨盆粉碎性骨折,2008年3月20日被认定工伤,2009年1月24日经鉴定因工致残程度为九级。莫某遂向嘉兴某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八项规定,[③]以交通事故尚未处理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莫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工伤赔偿。法院意见是应先交通事故处理,即使本案货车司机因逃逸无法查实导致无法向其主要权利,莫某也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④]向其丈夫主张民事赔偿连带责任。[⑤]二、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的法理分析民事侵权与工伤事故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事实,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是两类不同性质法律关系所产生的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1、两者法律关系不同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从而决定工伤事故赔偿关系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独立的法律关系。产生二种不同的请求权。因民事侵权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工伤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工伤待遇请求权,其中向用人单位主要权利基础是依据劳动关系,向社保部门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是依据行政关系。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工伤事故赔偿产生于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获得赔偿的权利人是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赔偿义务人是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而民事侵权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仅为民事关系双方。3、归责原则不同 工伤事故认定以及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论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用人单位均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而民事侵权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即按各自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4、适用法律和赔偿项目及标准不同 工伤事故赔偿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赔偿项目和标准主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地方性规章的规定。民事侵权赔偿适用民法,赔偿项目和标准主要根据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5、主张权利的程序及时效不同 工伤赔偿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服裁决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行仲裁前置的救济方式,原劳动仲裁时效为60日,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民事侵权赔偿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为1年。二、国内外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现状1、国外制度(1)选择制度:因民事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职工可选择工伤事故赔偿或民事侵权赔偿,择一救济,不论赔偿高低。西方国家早期曾采用过该制度,比如英国,但该制度存在较大瑕疵,目前国外运用的较少。(2)兼得制度:该模式又称做双重赔偿制度,即工伤职工在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后还可获得工伤事故赔偿,同理在获得工伤事故赔偿后还可获得民事侵权赔偿。(3)取代制度:以工伤事故赔偿取代民事侵权赔偿,受害人只能请求工伤事故赔偿。排除了请求民事侵权赔偿的可能。德国、法国、瑞士等国家有相关类似规定。(4)补差制度:职工即发生工伤事故以后,可以同时主张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采取就高不就低的赔偿原则。[⑥]2、国内制度(1)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答问中明确受害人获工伤保险赔付不免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⑦] 问: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能否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答: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对此问题世界各国有四种处理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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