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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与建筑业的“绿色建…

    2021/8/2 17:58:15

    浅谈《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与建筑业的“绿色建造” 2021年3月5日,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国务院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提到“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巩固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成果,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
  • 关于工期你需要知道的事

    2020/9/26 10:21:13

    关于工期你需要知道的事1:工期顺延的天数一般如何确定? 主旨工期顺延,是指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或者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相应顺延的工期。工期顺延认定的原则。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顺延天数,在诉讼中如无相反证…
  • 浅谈我国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2020/7/20 10:37:01

    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 沈月芳 13736869290摘要在我国经济不断繁荣的时代,人们的意识更加成熟开放,离婚率在我国不断增高,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日益呈现。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会因父母离异而消失。父母离婚后,夫妻双方仍然应该共同负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不…
  • 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2020/6/9 10:43:34

    刘润涛*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 摘要: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实施,该法第六条为规制商业标识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门条款,该条明确和统一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和“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要件。商品名称是一种典…
  • 探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投、管、退”中对投资…

    2020/5/4 10:42:44

    探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投、管、退”中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对策——以有限合伙型私募为例 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 陆雨辰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家“共给侧”改革的稳步推进,企业及民众对融资的需求呈大幅上涨趋势,随之而来的是各种融资平台层出不穷的金融衍生品。而在…
  • 浅析管理人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对没…

    2020/4/23 10:38:11

    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 石祎涵 联系方式: 1386730964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称“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 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看非典型担保

    2020/3/3 16:25:55

    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看非典型担保   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 邱泽豪   前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日渐增多,新的交易、担保形式也不断的涌现。民事法律也愈发发…
  • 浅析P2P网络借贷平台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2016/12/8 16:23:32

    浅析P2P网络借贷平台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陆雨辰 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   [摘要]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产物,在其逐步繁荣的背景下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本文通过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下最具争议性的债权转让模式的研究,深入分析这一模式下P2P平台的运作原理,从而探究其中存在的民事责任风险及刑事责任风险。结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针对现存的电子合同效力问题、债权转让通知送达为、网贷平台担保责任问题、资金池问题、资金流向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建立起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信息披露机制,规避可能导致的民事法律风险及非法集资犯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平台、债权转让模式、民事责任风险、刑事责任风险   一、引言   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行业,P2P网络借贷平台无疑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最热门的产物。P2P(Peer to Peer )(person to person)网络借贷平台,系依托于互联网发展起来的新型借贷金融平台,P2P作为连接借贷双方的金融媒介,促成借贷关系的形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将P2P定义为:“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撮合、资信评估、投资咨询、法律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在这一模式下,有融资需求的借款人先在平台上发布自己的贷款信息,即所谓的“招标”;有出借能力的投资人(出借人)再筛选借款人信息,选择有投资价值的标的项目进行投资,即所谓的“投标”。P2P网络借贷平台借助于这一借贷关系,通过收取手续费、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率差、平台技术转让费、会员服务费等方式实现盈利。   第一家P2P网贷公司(Zopa)成立于英国,自此该模式在全球范围内兴起,先后在美国、香港等地建立平台。[]北京宜信公司是我国最早的P2P雏形,2007年,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截止2016年5月,全国范围内现已投入运行的P2P网贷平台已达到3000余家(数据来源于互联网平台“网贷之家”第三方数据);仅去年11月单月的全国累计交易额就达到1347.82亿元(数据来源于互联网平台“网贷天眼”第三方数据)。笔者通过对嘉兴市范围内P2P行业的内部调查,已知嘉兴本地现有P2P网贷平台(包括拟上线平台)共5家,分别为:海宁皮城金融、浙商e贷、新丝路金服、乌镇贷、加财金服。具体情况详见表1-1   嘉兴网贷平台   主要股东   成立时间   累计成交额   皮城金融   海宁中国皮革城   1年2个月   22亿   浙商e贷   个人控股   3年   9亿   新丝路金服   桐昆集团   11个月   2亿   乌镇贷   桐乡市民间融资中心   1个月   -   加财金服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江南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拟上线   -   表1-1   P2P网贷平台因其具有的无门槛、交易快、交易自由等特点,发展趋势迅猛。但也因此走入了非法集资风险、监管缺失、税务缺失的困境,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而随着2015年12月28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混乱的P2P网贷行业也在逐步走向规范化的道路。   二、P2P网贷平台债权转让模式的概念解析。   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分为传统的交易模式和新型的P2C(platform to CreditAssignment)债权转让模式两种。[]前者是现有大多数P2P网贷平台采用的方式,后者系创新性的交易模式,因其交易双方一方为放款人的企业,一方为不特定的公众,因而可能涉及非法集资领域,在业界也引发了较大的争议。   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下,P2P平台充当的是一个居间人的角色,只负责披露信息,撮合交易借款人和投资人“一对一”,“点对点”交易。借款人、投资人、P2P平台三方签订《借款合同》,就借款的期限、数额、利息、还款方式等事项进行约定。   而在新型的P2C债权转让模式下,常常以“多对多”的模式出现,采用第三方先行放款给借款人,再由第三方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即P2P网贷平台,对借款人先行进行评估,然后推荐给流转人(专业放款人、第三方),流转人再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再把债权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如图2-2所示)。由专业放款人、投资者、P2P平台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就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该运作模式的优点是可以有效规避监管。就中国现有的网贷平台,采用债权转让模式的,因流转人类型的不同而分为两种模式。一类流转人为平台的实际控制人,以北京宜信公司为例,由该公司负责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取得债权,然后再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其他债权人。[]另一类流转人为第三方具有放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因其自身具有的法定放款权限,故而作为专业放款人将资金向不特定的公众发放,有效规避了监管,较平台本身作为流转人的模式更为安全。国内的典型代表是“拾财宝平台”,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网贷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小额贷款公司先对借款人资
  • 突破嘉兴企业“新三板”挂牌的困境——以律师尽职…

    2015/5/20 10:21:05

    突破嘉兴企业“新三板”挂牌的困境 ——以律师尽职调查为中心 作者:黄伟、陆雨辰 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 [摘要] 新三板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其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吸引了大批投资者,不少嘉兴企业也跃跃欲试。笔者在从事企业新三板挂牌的尽职调查工作中,深入研究了嘉兴企业的发展现状,立足于新三板挂牌要求,笔者就嘉兴企业现存的治理结构问题、股权结构问题以及实际经营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展开分析,对法人人格混同、所有制转型、劳动社会保障、股权代持、关联关系及同业竞争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研究,并从法律层面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结合相关案例,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尽职调查体系,从而更好地为拟在新三板挂牌的嘉兴企业服务。 [关键词] 新三板 尽职调查 治理结构 股权结构 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一、 “新三板”背景浅析 自2006年年底,中国股市就迈开了牛市的步伐,金融市场飞速运转;2013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正式揭牌,“新三板”应运而生。新三板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NEEQ,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 Quotations)的俗称,是继沪深证券市场的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及创业板后,出现的又一大全国性证券交易平台。由于在股份转让模式上接近券商的股权转让服务(即原 “三板”市场),为有所区别,故而被称为“新三板”。2014年5月19日,《全国股转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正式实施,交易结算系统切换上线,“新三板”正式运营。截止2015年5月8日,累计挂牌公司2375家,总股本1082.71亿股,成交金额87369.46万元。[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规定了申请新三板挂牌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相较于主板、创业板的上市规定要求,新三板对挂牌的要求放宽了许多,挂牌条件不再设财务指标,审查重点在于如实披露过往的经营业绩。其中,主办券商的角色尤为重要,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终身督导。而律师的工作则是在主办券商领导下展开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嘉兴市中小企业挂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长久以来,嘉兴产业呈现产业集群的特点,传统产业(嘉善木业、海宁皮革、桐乡毛衫、平湖服装、海盐紧固件)依旧是嘉兴产业的中坚力量,虽然高新技术产业集群逐渐崭露头角,但发展规模无法与前者相提并论。[2]而新三板挂牌公司截然相反,以制造业为主导,新兴服务行业占据主要市场,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占有较大市场份额,而传统的农林牧业市场占有量反而较少。截止2015年4月底,挂牌企业产业分布状况如下图所示:[3] 虽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指引》)不再将产业类型局限于高新技术产业,但从企业发展潜力以及股权清晰、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角度,主办券商推荐挂牌时更倾向于高新技术产业。故而以传统行业为主导的嘉兴企业,要在新三板挂牌难度很大。截止2015年5月,全市930家企业在新三板实现挂牌的只有七家,[1]分别为:和达科技、虹越花卉、意欧斯、海盐力源、博凡动力、科菲科技,多为高新技术企业。 以传统行业为主导的嘉兴企业要实现挂牌,除了提升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从粗放型的生产模式转变为集约型生产模式外,笔者从律师尽职调查的角度,认为解决企业内部建设的合法合规性问题,系突破企业挂牌困境的关键。 (一)公司管理结构不完善 1.公司治理结构混乱,法人人格混同 嘉兴企业多呈现出家族式经营的特点,没有统一规范的管理模式,企业所有权和管理权混同。[2]董事、股东、监事多为家族成员,不对外聘请高管对公司进行规范化管理;公司章程形同虚设,董事长是一切事务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这就使得企业在总体上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和合理决策的能力,与《业务规则》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不符。《基本指引》要求公司应按规定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三会一层”),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而嘉兴企业,由于自身经济实力及知识能力的不足,公司治理欠缺规范性,常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虽合法却不合理。[4] 2.公司所有制形式不符 笔者这里论述的企业对象均为公司制企业,排除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的特点就是资合性,新三板之所以只接受股份制企业的挂牌是因为资合性公司以资本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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